劉文暉
   張璐璐/畫
  “那些天,像是墮入深淵”
  “回想這些天經歷的事,就跟看驚悚大片一樣,太可怕了。”事情雖然已經過去幾天,坐在記者對面的張女士仍然驚愧未定——
  “那天晚上8點多,我接了在培訓機構學英語的兒子後回家。電梯在我們家所在的樓層停下。門打開後,我一下愣住了。樓道里,靠牆蹲著幾個人。我一下緊緊抓住了9歲兒子的手。定了下神後,我牽著兒子走出電梯,走過那幾個人身邊,迅速開門進家。我剛剛鎖上房門,準備長出一口氣,這時,咚咚咚,響起了敲門聲。‘這是顧某某的家嗎?’門外有人大聲喊。”
  顧某某是丈夫弟弟的名字,張女士打開房門上的小窗,正是樓道里的那幾個人。“顧某某欠我們錢,我們是來要錢的”,其中的一個人說。
  “我告訴他們顧某某不住在這裡,我也不知道他人在哪裡,更不知道他欠錢的事。但他們仍不肯離開。”張女士只好叫來小區的保安,同時打電話催促還沒到家的丈夫速歸。
  匆匆趕回家的顧先生與等在門外的幾個人聊了一會兒,大致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去年12月,弟弟顧某某拿他自己的一輛本田轎車做抵押,向尹某借了3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月利率為1.5%,綜合費30%。顧某某一直未能還上這筆錢。尹某找不到顧某某本人,因轎車行駛證地址填寫的是顧先生的家庭住址,所以找到了顧先生的家。“他們告訴我,去年弟弟借的3萬元現在連本帶息要還10萬元,因為一直找不到當事人,他們已經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顧某某幾年前從甘肅老家來到北京,一直沒有固定的工作。兩年前離了婚,心情不好,又總夢想有一天能發大財,卻常常是身上連給車加油的錢都沒有,之前已經跟哥哥借過幾次錢。前不久顧某某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因為沒有上保險,又沒錢修車,索性把車扔給哥哥顧先生,自己再不露面。誰知道,顧先生剛把修好的車開回來,驚悚“大片”就上演了。
  當晚,顧先生打了“110”,“警察跟我說,按著合同約定,還不上錢,債主可以收回當時用作抵押的車,我只好讓他們把車開走了。”
  10萬元外債從天而降,夫妻倆一夜無眠。10萬元,對於一個工薪家庭來說,不是一個小數目,但是不爭氣的弟弟闖下的禍還是要有人去擔當。3萬元借10個月就要還10萬元,顧先生覺得太離譜了:“讓他們告去吧,我不相信法院會支持這麼不公平的事。”
  “你弟弟借的是高利貸,法院對高於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是不會支持的,但剩餘的你敢不還人家嗎?”第二天,一位粗通法律的朋友提醒顧先生。想到那天夜裡家門外的幾個黑漢子,顧先生覺得,這事還得私了。
  “接下來的幾天,我們一直懇求債主,希望能把還款數額再降一些,但對方始終不讓步。那些天,腦子裡每時每刻都是這事,每過一天,都要想這利滾利的,欠債又增加了多少。那些天,只要我的手機一響,兒子就跑過來問是不是要錢的叔叔打來的。那天,我實在扛不住了,在債主面前哭了兩個多小時,直到他聽我說抵押的那輛車沒有上保險,又出了交通事故,傷者還在醫院等著理賠時,對方說了句,那還6萬元吧。”
  “錢拿到手後,債主態度緩和了許多。他說不是他要為難我們,他也是從別人那裡高息借的錢,如果壓得太低,他就得自己墊。”
  債主告訴張女士,到他這兒借錢的人不少,有做生意的,有賭博吸毒的,也有一些年輕人拿了家裡的車或房本來抵押借錢去高消費的。想到自己墮入深淵的那些日子,張女士不寒而慄。
  高利貸滋生的罪與惡
  在互聯網搜索“高利貸”三個字,記者發現,還有不少人像顧先生夫婦一樣曾經墮入或現在仍處於深淵之中——
  2010年12月,江蘇揚州年近六旬的老夫婦因兒子欠120萬元高利貸還不上,一家三口開煤氣閥門自殺;
  2012年12月,江西新建一男子賭博借高利貸1.5萬元,因無力償還被毆打,回家後服農藥自殺;
  2013年5月,福建泉州一男子為情人還50萬元高利貸,不到一年時間,利滾利最後還款500萬元;
  ……
  而在一些提供法律咨詢的網站,也能看到大量涉及高利貸內容的帖子——
  “我借了7萬元高利貸,月利息是5600元,拿房子做的抵押。但半年以後卻讓我還13.6萬元,我還不上,他們說要收我的房,可我的房子是公房……”
  “我媽媽賭博借高利貸,現在利滾利已經欠一兩百萬元債了,我們該怎麼辦?萬一討債的來家裡怎麼辦?我好害怕!”
  “我兒子欠下了百萬元高利貸,天天被逼著還錢,前不久被放債主控制著,現在不知去向,天天有人到我家來砸門,我報了案也沒用,仍然天天被騷擾,白天在家不敢開門,晚上不敢開燈。”
  ……
  相比個人而言,一些中小企業借高利貸後,由於種種原因還不上,老闆自殺,企業倒閉。2011年9月,內蒙古鄂爾多斯市中富房地產開發責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金身陷2.6億高利貸自殺;2011年初,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崩盤,許多企業的負責人“落跑”。
  還值得關註的是,近年來,高利貸糾紛引發了大量的犯罪——放貸人為了追討高利貸,常與黑社會勾結,採取威脅、恐嚇,甚至暴力手段,引發非法拘禁、綁架、故意傷害等犯罪,也有借貸人因還不上過高的利息,迫於壓力走上犯罪道路。山東省齊河縣的郝某因所經營飯店急需資金,借了高利貸1.2萬元,後因經營不善無錢償還。債主多次到郝某家中催收,並以傷害其家人性命相威脅,郝某被逼無奈鋌而走險,將鄰居9歲的孩子綁架,向被害人父親索要贖金15萬元,後郝某害怕事情暴露,用電線將被害人勒死,拋屍滅跡。幾個月後,在這個縣又發生了一起債主討債時與欠債人發生衝突,欠債人被打致死的案件。
  據辦理這些案件的司法人員介紹,除了用暴力討債之外,現在放貸人越來越“聰明”,他們往往不通過銀行轉賬,而採取現金交易的方式。貸款時不簽訂貸款合同,而是要求借貸人書寫借條,借條上往往也不反映本金和利息。實踐中高利貸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的在借款時就已扣除利息,有的在借款時利息直接反映到借款本金中,有的借期屆滿時由借用人另行出具實為高額利息的借條,讓高利借貸變成了合法的借款。甚至有的將高利貸借款進行公證,一旦發生欠款糾紛,放貸者到公證處開具執行證書,直接到法院申請對借貸者進行強制執行,從而使高利借貸變成了正常債務糾紛。
  高利貸是否應當入刑
  提到“高利貸”三個字,不少人可能立即想到的是“黃世仁”、“家破人亡”這樣的字眼。雖然高利貸在中國自古已有,但新中國成立後,廢除高利貸曾經是新社會的標誌性事件。近年來,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過程中,民間借貸日益活躍,尤其是2008年後,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銀行貸款縮緊,民間借貸呈愈演愈烈之勢,而它派生出的各種矛盾糾紛甚至犯罪也備受關註。那麼,法律對高利貸行為是如何規範的呢?
  “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央財經大學史樹林教授介紹說,根據這一規定,民間高利貸行為的法律後果僅僅是超出的利息部分不予保護,但並沒有規定對高利貸行為應追究刑事責任。
  史樹林告訴記者,關於高利貸是否應當入刑,理論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爭議。贊成入刑者認為,民間高利貸誘發了嚴重社會治安問題,應當予以打擊。可以適用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第四款“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對發放高利貸的行為定罪。每年兩會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向全國人大提出立法建議,認為應當通過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釋把發放民間高利貸的行為犯罪化。
  反對入刑者則認為,不能將民間高利貸派生的犯罪作為高利貸納入刑事規範的理由。在市場經濟下,高利貸是私有財產的一種交易。利率也是商品,其價格也是由市場需求決定的,因此很難說多高的利率就算高利貸。在銀行存款利率低,商機有限、投資風險大的情況下,發放高利貸可以讓社會閑散資金進入流通領域,滿足了市場對資金的需求。
  “個人急需用錢又無法從銀行貸到款時,民間借貸方便快捷,立即就能讓你暫時擺脫困境;同樣,一個企業很可能因為缺一筆資金錯失一個很好的商機。民間借貸雖然利息高,但企業可以用賺取的利潤來償還。如果你拿借來的錢去賭博,不能怪借給你錢的人;同樣如果企業借了高利貸還不上,也多是由於經營決策出了問題,不能把責任推到放貸人身上,甚至還要把他們抓起來判刑,這不符合民法自願交易原則。”史樹林教授強調,現在中國人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接納和享受著市場化帶來的種種好處,但許多人的觀念仍然在計劃經濟時代,公民的法律意識還需不斷提升,要分得清哪些情況是國家必須出面管的,哪些情況是要自己解決的。
  “當然,如果放高利貸的行為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仍然要受到法律的製裁。”史樹林說。
  規制高利貸的立法設想
  2010年11月26日,南京市下關區法院公開宣判放高利貸涉罪第一案,被告人邵某、蔡某因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公訴機關認為,非法發放貸款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被告人違法向社會不特定人員發放貸款,系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數額達300餘萬元,非法獲益60餘萬元,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認定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非法經營罪。
  雖然這樣的案例在學界和實務界尚存爭議,但這從另一個方面看,也反映出對高利貸亟待進一步規制的現實需求。
  西南政法大學岳彩申教授告訴記者,儘管高利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於交易雙方地位不等、信息不對稱,加之普遍存在暴力收債的方式,極易滋生犯罪,因此各國政府對高利貸都不會聽之任之。比如,在美國的一些州,如果年利率高於標準利率的17%就會受到製裁,而在我國香港地區,年利率高於標準利率的48%將受到行政處罰,如果高於60%就可能被判刑。“目前,我國銀行貸款利率已經放開,因此,唯一對高利貸有所規範的‘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受保護的規定已不具有太多的約束力。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規制高利貸行為,防止個人得益卻把風險轉嫁給社會,已成為一個必須面對的問題。”
  岳彩申也承認,這是一個難解的題目。利率是市場交易的價格,應該不能加以限制,但民間借貸比較特殊,過高的利率肯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但是利率定多少合適,這是第一難。利率上限的確定在立法上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不僅需要考慮生產性資本和消費性資金的收益率,還需要考慮投資回報本身的風險性、契約執行的情況等因素。對於高利貸的標準,如果規定得過高,則達不到公平保護借款人的目的,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率後,貸款的償還客觀上就可能存在信用風險。過高的利率也可能誘發道德風險,有的借款人為償還貸款可能不惜鋌而走險。另一方面,如果對高利貸的標準規定得過低,可能會出現兩個結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場上得不到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二是民間借貸從地上轉向地下,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實際利率可能進一步走高。從現實經驗來看,出現第二種情況的可能性更大,我國廣泛存在的地下錢莊就是很好的例子。
  “此外,規制高利貸會涉及很多部門,由誰來牽頭是第二難。”岳彩申說,就目前而言,制定一個專門規範民間借貸的法律還不具備條件,但是可以考慮先從行政法規的層面對民間借貸進行必要的制約。比如,可以對借貸主體加以限制,規定有犯罪前科或黑社會背景的不適格的主體不得進入民間借貸市場。
  岳彩申認為,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治理,過去依賴禁止、限制、打擊等控制型治理模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能有效引導民間準資本的優化配置,也難以防範其可能產生的風險。規範民間借貸必須正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實發展狀況,充分考慮其信息約束條件的雙重性,轉變民間借貸法律治理的傳統思維,引入激勵性規制的理論範式,以建立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機製為核心,選擇市場準入、區域競爭、稅收減免、價格上限、信息保護、主體身份轉換等激勵規制工具,優化法律制度設計,構建差異化及多樣性的規制機制,形成科學的法律激勵結構,引導民間借貸主體積極追求法律規定的目標,促進民間資本合理流動,有效防範民間借貸風險。  (原標題:高利貸是否應當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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