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潘從武 法制網通訊員室內裝潢 王維
  “權力就是追求力量,東森房屋商業要得到力量,就必須保證給權力以利益,這就叫利權。”這句話出自一本商業小說。
  在治理超載隊伍中,有人將這種“利權”思想運用得“ARMANI得心應手”,“知法犯法、以權謀私、官商勾結、官官合作”, 大肆收取“保護費”、“過路費”、“停車費”,對超限車輛私自免罰放行。
  今年以來,新疆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檢察院懲治治超領域職務犯罪,辦理11起治超領域賄賂案件。除此,該院還辦理了2起4人的治超窩案串案。目前,2名行燒烤賄人員已被判刑。
  新疆信用貸款第一起治超貪污窩案緣起舉報
  日前,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昌吉路政(海事)局原業務負責人袁某作出了終審判決——此案也拉開新疆第一治超貪污窩案終審裁定的序幕。
  這起貪污窩案“東窗事發”,緣自一次“舉報”。
  2012年前後,新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原自治區交通廳)在內部工作作風整頓時,接到舉報,稱烏市公路總段烏拉泊治超站原副站長虞某等人收取超載車輛車主好處費、吃拿卡要的現象突出。
  “交通廳紀委調查後,要求被舉報人主動交代事實,上交款項。”新疆治超貪腐案專案組成員、烏市水磨溝區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劉斌輝說。
  虞某等人得知被舉報,如坐針氈,四處打聽消息,並立即找人“串供”,將原先交代的“索賄數額”壓縮,供詞前後出入很大,導致“事實不清”。
  除新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接到舉報信外,新疆自治區黨委紀檢委也接到了舉報。為確定舉報信反映的情況,辦案人員進行了調查。
  最後證實,虞某等人確實存在收“保護費”的問題,但這隻是冰山一角。從烏魯木齊烏拉泊治超站到過境公路……只要涉及“路政”的卡口,部分路政人員大肆收取“保護費”、“過路費”、“停車費”,對超限車輛免罰並私自放行。
  一名車主對辦案人員說,他的貨車經常因超載被處罰,自從認識路政上的人後,只要交錢,就可以任意超載通過。
  原來,無論貨車司機還是貨主,都認為“現在運價太低,不超載就沒有利潤。”為逃避治超,他們常常停在治超站一兩公裡外的空地上,等晚上再上路,逃避治超站工作人員的檢查。躲總不是辦法,時間一長他們找到了突破口。
  “有了突破口,這些人開始向部分治超人員‘投懷送抱’,事發後,社會反映強烈,影響非常惡劣。”劉斌輝說。之後,由新疆自治區紀檢部門、烏市人民檢察院組成了3個專案組,日夜偵查,從去年年底開始,對6起案件、5名犯罪嫌疑人提起了刑事訴訟。
  治超站一度成了“虞家站”
  烏拉泊檢查站距烏魯木齊市區30多公里,是進入烏魯木齊市的南大門。
  新疆自治區路政(海事)局曾做過調查:進出烏拉泊檢查站90%的大貨車超載超限,運輸水泥、工業鹽、礦石、煤的大貨車更是100%超載。
  “不超載不掙錢,這是大貨車司機普遍的心理。”新疆治超貪腐案專案組成員、烏市水磨溝區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朱黎說。
  “為了能拉更多的貨,有些司機將運載能力只有40噸的車,私自改裝成60噸,這還不夠,拉上貨後往往達到近80噸。”朱黎說,按國家相關處罰條例,超載50%-100%每噸要罰300元。
  這樣算下來,拉一趟貨掙的錢還不夠罰款的,漸漸地有人將目光瞄準了路政執法人員。烏市公路總段烏拉泊治超站原副站長虞某就是其中一員,他不但收取過路費,還當起了“保護傘”。
  2008年3月,虞某上任烏拉泊治超站副站長後,常帶著路政執法人員上路治超,剛開始他還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常常罰得車主“叫苦連天”。
  沒多久,一名“車老闆”找到了他,表示願意出錢,希望執法人員能高抬貴手。起初,虞某拒絕了“車老闆”的要求,依然嚴厲治超。無奈,“車老闆”們採取“防人盯人”策略,“他們只要發現治超執法人員出動,就立即通知貨車司機。”朱黎說。
  在“車老闆”的一摞摞現金和高檔煙酒面前,虞某漸漸選擇了“裝聾作啞”。
  “這些‘車老闆’,一個人可以管十幾輛大貨車。他們每天開著車,就在治超站附近,隨時等待‘伺候’虞某。”朱黎說,“送現金、去高檔酒店消費已司空見慣,甚至一次虞某在棋牌室輸了錢,一個電話,‘車老闆’就把錢送來了。”
  當然,虞某給“車老闆”的回報也很豐厚,“他們的車都超載,最高要罰到20000元,所以他們給錢,讓我放車通行,或者減免處罰。”在庭審時,虞某向法庭供述,“在我值班的時候,他們的車要過來,就提前給我打電話,我就離開,故意給他們放行。”
  虞某這種“故意”的行為多了,漸漸將治超站辦成了“虞家站”,所得的錢也心安理得地大肆揮霍。
  “從2008年到2009年,虞某先後收取了拉礦石的車主孫某10000元;貨車車主韓某不但每次在車輛被扣後給虞某上供,逢年過節,都要去‘拜訪’他;車主丁某為了讓自己的車順利通過,請虞某吃飯、洗澡,是太平常的事。”朱黎說。
  直到2011年3月,虞某被新疆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紀檢部門約談時,他才意識到“自己可能完了”。此時,他已收取各種好處費達62000元。
  2012年12月14日,烏市天山區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虞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追繳贓款予以沒收。
  “這起案件是第一批宣判的,虞某服判沒有上訴。”朱黎說,由此新疆第一治超貪污窩案正式偵查完畢,進入起訴、一審宣判的階段。  (原標題:新疆11起治超賄賂案揭行業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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